简介:担保人王某在继续执行妥协协议中签署允诺对李某的债务获取借贷,且向法院开具了保证书,可被视作继续执行借贷,法院能必要继续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申请人继续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继续执行一案,在继续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以及案外人王某达成协议妥协协议,王某强迫为李某遵守继续执行妥协协议获取借贷,且王某向法院开具了保证书一份。
现张某以李某并未遵守誓约义务为由拒绝继续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发问:法院能否必要继续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律师答案】 担保人王某在继续执行妥协协议中签署允诺对李某的债务获取借贷,且向法院开具了保证书,可被视作继续执行借贷,法院能必要继续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明确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继续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获取借贷,并经申请人继续执行人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遵守的,人民法院有权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借贷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的说明》第470条、第47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获取继续执行借贷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获取财产借贷,也可以由他人获取确保。担保人应该具备交由遵守或者交由分担赔偿金责任的能力。他人获取继续执行确保的,应该向继续执行法院开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呈报申请人继续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获取财产借贷的,应该参考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适当申请。”“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要求暂缓执行的期限期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必要继续执行借贷财产,或者裁决继续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继续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缩。”本案中,张某、李某、王某达成协议妥协协议可以显现出王某借贷的意思获得张某的表示同意,王某也向法院开具了保证书,因此该借贷不道德不应被确认为继续执行借贷,法院能必要继续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执行妥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继续执行妥协协议中誓约借贷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允诺在被执行人不遵守继续执行妥协协议时强迫拒绝接受必要强制执行的,完全恢复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继续执行人申请人及借贷条款的誓约,必要裁决继续执行借贷财产或者确保人的财产。” 综上,担保人王某在继续执行妥协协议中签署允诺对李某的债务获取借贷,且向法院开具了保证书,可被视作继续执行借贷,法院能必要继续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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